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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铎们是归属于教区,并受教区主教所管辖。他们有甚么恰当的理由可以属于教区以外的一个协会,甚至是一个全球性的协会呢?
恰当的理由是十分明确的:教会承认结社是自然权利的合法使用,不仅适用于神职人员,也适用于其余的教友。数世纪以来,有许多值得赞扬的协会辅助在俗司铎的灵修生活的例子,为这一悠久传统作见证。近代历任教宗(庇护十二世、若望二十三世、保禄六世)的训导,和梵二大公会议的庄严宣言(参阅《司铎职务与生活法令》8),都对这一传统一再予以肯定。
这里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一位参与大公会议的神长曾建议:除非是由教区主教推动或指导的司铎协会外,其他的一律不得成立。但这项建议被有决定权的大公会议委员会所否决,最后,总会亦赞同委员会的决定。拒绝建议的理据是:神职人员同样也享有结社的自然权利。拒绝该项建议的批语指出:「凡是大公会议宣布适合平信徒的(建基于自然律,并符合人性的尊严),对神职人员不应加以否定。」(《司铎职务与生活法令》的纲要,Typis Polyglottis Vaticanis 1965,第68页。)
由于此项基本权利,司铎有权自由创办协会,或加入已经存在的协会作为会员,只要该协会追求良好的目标,符合神职身份的尊严与要求。为了正确理解在俗司铎创办或参加协会权利的合法性和范畴,并为了避免一切误解、疑虑,或混乱的风险,我们必须注意神职人员的牧职功能及其个人生活领域之间的区别。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是必要的,而且应当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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