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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神职人员,特别是司铎,藉圣秩圣事被纳入司铎圣秩(Ordo presbyterorum)中,根据天主的法律,成为主教圣秩(Episcopal Order)的合作者。教区司铎的牧职功能是根据教会法的归属程序所规定,而使他在有关主教的管辖权下为该教区服务,又按教会使命,在以主教为首的司铎团内,授予司铎特定的职责。显而易见,由于圣事及法律的契合,司铎在以下各方面都依从于主教:即在分派他特定牧灵工作的一切事务上;在他履行神职职责时所接受的信理与纪律方面的指示;在他领受的合理的经济酬劳;以及由主教所发出的一切牧灵指引,关于照顾灵魂、礼仪庆典和援用关于神职身份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等方面。
所有这些必要的依从关系,在法律上体现了司铎对其主教在牧灵方面的服从、团结与共融。司铎对这一切应当敏锐而细致地付诸实践。然而,在俗司铎的生活中,同时也存在着个人自主、个人自由与个人责任的合法范围,在这方面,他享有与教会其他任何人相等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他的法律地位明显地有别于小品# (参阅《教会法典》89);也有别于修会会士,因为修会会士因其所发的圣愿而放弃行使其全部或部分个人权利。
在一般伦理道德和司铎身份专有的责任范围内,在俗司铎得以独自或集体地在一个协会内,自由行使或决定一切有关他个人生活中的灵修、文化和财务等问题。他可以自由地根据个人喜好与才能来从事自己的发展。只要他认真完成自己的神职工作,他有自由去度他认为对他最好的生活。他也有自由根据自己的良心去处理自己的私人财产。特别是,他有自由在自己的灵修和修德生活方面,在他自己的虔敬行为方面,遵从圣神的启发,从教会劝导或允许的多种方式中,挑选对他自己独特的景况最适合的方式。
梵二大公会议与教宗保禄六世在《司铎独身(Sacerdotalis Coelibatus)》通谕中,皆诚挚鼓励成立教区的、跨教区的、全国性和普世性的司铎协会,经有关教会当局批准,以培育司铎奉行神职的圣德。这些司铎协会的存在,正如我先前所说的,丝毫不削弱司铎与其主教之间的共融和从属关系,不损害他与司铎团其他成员的团结,也不减损每位司铎对其本地教会服务的效率。
# 译注:读经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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