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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女性参与社会生活,已经远远超越家庭的圈子。但不久前,家庭是女性仅有的活动范围。对这种发展趋势,您有甚么看法呢?依您之见,女性为完成自己的使命,需要培养甚么品格呢?
首先,我想讲我的看法是,我们的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根本是没有冲突的。家庭与家庭成员,在男人生活中也好,在女性生活中也好,都占有中心的地位,所不同的,只是在女性生活中,有它具体特色而已。因为,很明显地,当女性把时间花在家人身上时,她正在执行人类和基督徒的一项伟大使命。但是,这也不是排除女性到社会上从事其他有意义工作的可能。对于你用这提问方法,我是可以理解的。然而,我认为,若将家务工作与家外的工作,从社会整体观点来作系统的对比,把它的两个对立面互换一下:将女性岗位从家里,换成在家外,将女性引向抛弃家庭工作的话,那么,就很容易导致另外一个更加严重的错误──一个比我们想要纠正的错误变成更严重的错误了。
即使从个人的角度来看,也不能武断地说:女性必须到家庭以外工作才能追求她的完美发展。这样,似乎用于家庭的时间,是从她完善个人性格的时间里扣除出去的。给予家庭的关怀爱护,永远是女性最伟大的尊严所在。在她照顾关怀丈夫子女时,或统而言之,当她在周围创造温暖而陶冶性情的氛围时,她所做的工作,正是履行女性使命不可缺少的一环。因此,正是在家庭里,女性能达成她的完善发展。
我刚才讲的,毫不反对女性参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包括政治。在这些领域里,女性同样能做出有价值的贡献,而无须抹杀她们女性的素质。她们可以按照自己在人事与专业方面的修养水平,各尽其能,各承其事。家庭和社会,显然都需要她们的特殊贡献。她们的贡献,绝对无逊于男性。
女性的发展、成熟和解放,不应该当作与男性争平等的借口,也不应该当作跟男性强求一致的借口──那是一种奴隶式模仿男性的做法,是不会有甚么出路的,结果只会伤害了女性。倒并不是因为女性比男性强,也不是因为女性比男性差,而是因为男女本来就各不相同,无从匹比。
从问题本质来看,其实可以谈权力的平等。男女权利的平等,应当受到民法和教会法两方面的承认。女性,同男人一样,享有人性的尊严、享有天主儿女的尊严。在这本质平等的基础上,男女各尽其能,建树各自固有的成就。从这个意义来看,女性的解放,就意味着充分发展她本身的潜力,既发展她个人具备的潜力,也发展女性共同具备的潜力。法律上的男女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并不排除这种男女各有特长的多元化──这种多元化,大大丰富了人类生活。法律上的男女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正是以这种男女各有特长的多元化现实为前提,并且是提倡鼓励这种多元化的。
天主召唤女性为家庭、社会和教会,带来她们特有的,而且只有她们才能贡献的特性:那就是她们的温柔热情,她们的舍己为人、她们的善于处理具体细节、她们的机智、她们的虔诚、她们的持久恒心……这就是女人的「女性」特质。女人的「女性」特质,唯有女性才能贡献,别无替代。只有女性知道她「女性」特质的价值,而当她们把它体现于自己生活中时,这「女性」特质才见得真实有效。
为实现这一使命,女性应发展自己的人格,不要被模仿男人的天真想法引入歧途。那样做,逃不出依样画葫芦的规律,只会把她自己置于低人一等的地位,而白白浪费自己独有的特长。如果她是一个成熟的人,有自己的性格和思想,她肯定能实现自己被召去完成的使命,无论那是甚么样的工作。她的生活和工作,将是富有建设性的、富有成果的、富有意义的。无论是整天为丈夫儿女们操心劳力也好,或是为了一项崇高的理由,放弃婚姻的打算,献身于其他事业也好。
每位女性,在自己的生活范围内,只要忠于天主和人性的召唤是能够,而且实际上已经充分实现了她女性的品格。让我们牢记:天主之母,人类之母玛利亚,不仅是我们的典范,而且以她的生活实践,证明了平凡的生活,所具有的卓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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