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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谈到女性参与公众生活,参与政治,在这一领域内,您认为女性有甚么特殊的任务?
女性参与社会各领域的活动,是合理、积极的现象。我早已谈到这广泛现象的某些部分。一个现代民主社会,应当肯定女性积极参与政治的权利,为行使这一权力的人创造有利条件。
希望在公共事务中积极参与的女性,本身有义务做好充分的准备,使她在小区生活中所承担的角色,既负责任又具有影响力。所有专业工作,均需要事先培训与持续进修,以应对不断变化的需要。这对于有志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尤为必要。因为他们肩负着极为重要的使命,关系整个社群的福祉。
公共生活各领域的各级职务,都应对有完备训练的女性开放。所以,在这方面很难说哪些职务是专门适合女性的。正如我之前所说,问题并不在于任务或职位本身的性质,而是从事工作的方式,有甚么特别适应女性的特质。女性在察觉某些价值观方面较为敏锐,因此她们的参与往往能够改变解决问题的处理方式,甚至启发出全新的解决策略。
由于她们特别的天赋,女性使社会生活大大丰富充实起来。在家庭和社会立法范畴内,尤为显著,在涉及到影响家庭生活、教育和青少年前途的措施时,女性的素质,为尊重人性和基督宗教的价值,提供了最好的保证。
我刚刚讲到基督徒的价值观,在处理社会与家庭问题中的重要性。现在,我还要强调它在公众生活中的特殊重要性。像男性一样,当女性参与政治活动时,她的基督信仰,赋予她一项真正的使徒工作,即:一项为全社会而从事的基督徒服务。这并不是说她正式代表教会;也不是说她半官方地代表教会;更不是利用教会名义来作个人事业,或为党派利益服务。相反地,这是指在所有基督徒可以自由做主的世俗事务上,你们可以自由地形成自己的意见主张,并对自己的意见主张及其行动负责;而你们的意见主张和相应的行动,则必须总是符合你们宣认信奉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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