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
梵二大公會議常以「天主子民」一詞來指稱教會,藉此清楚表明,所有基督徒在「天主子民」的唯一使命中,負有共同責任。依您之見,庇護十二世所提出的「教會內必要的公眾輿論」應具備哪些特點,才能有效反映這一共同責任呢?教友團體心目中對教會領導當局與服從聽命之間的特殊關係,會如何影響到「教會內的公眾輿論」這一現象?
我認為服從若非出於自願與負責,便無法稱之為基督徒的聽命服從。天主子女不是頑石,也不是殭屍,而是有理智、有自由的人。他們同樣被提升到與掌權者相同的超性階層。然而,沒有人能正確地運用自己的理智與自由:無論是聽命服從也好,或是發號施令也好,除非他已接受了適當的基督徒培育。因此,所謂「教會內必要的公眾輿論」問題,其實基本上就是教友信理的培訓問題,兩者其實是同一個問題。當然,天主聖神固然會把祂豐盛的恩寵,分施給天主子民的各個成員;天主子民對於教會的使命,固然是人人有責,但是,聖神的行動並不豁免任何人學習和掌握足夠的信理訓練,反而使這項責任更加迫切。
所謂「教理」,我的意思是指:人人都應該了解有關教會整體使命的知識和他個人在這整體使命中,有甚麼特殊的角色和任務。正如教宗常常提醒我們,這是教會在梵二大公會議之後的時期中,必須進行的一項艱巨培育任務。我認為,你所提到的問題,以及教會今天一心掛念的其他渴望,是否能夠解決,均有賴於這項培育任務做得成功與否。當然,一些未經教理培育的神恩派人士,所持的先知性直覺,是不足以保證天主子民必要的公眾輿論的。
至於公眾輿論的表達形式,我認為問題並不在於某一個機構或組織。無論從教區的牧靈議會,或報章──甚至非天主教官方刊物──的專欄,或普通教友致主教的個人信件,都可以達到同樣效果。教友有許多表達意見的合法途徑;既不能也不應被創設新的團體或機構把他們的手腳捆綁起來。更千萬不該設立一個可能會被某些所謂官方教友團體或派系所壟斷或操控的機構。不管其用心和目的是甚麼,這會危及教會領導層的聲譽,並對天主子民的其他成員構成一種愚弄。因為這種危險情況,是很容易發生的。
我們有時聽到有人批評司鐸,責怪他們在俗世議題,特別是政治問題,採取某種確定的立場。今天的情況與以往有所不同,許多這類立場,是為了爭取更大的自由和社會正義等等。當然,若他們主動地介入這些事務,除了少數的特殊情況外,並非司鐸職責所在。但是,難道您不認為司鐸也應當譴責不公道和缺乏自由等等事情,指出它們是與基督徒信仰背道而馳的嗎?怎樣才能使這兩個互相矛盾的要求調和呢?
一名司鐸,由於他的訓導使命,當根據他所服務的教友的具體處境,宣講基督徒的德行和所附帶的實際要求與具體表現。他也應當教導人們尊重天主賦與每個人的尊嚴和自由,以及基督徒在聖洗聖事中所領受的特別超性的尊嚴。
凡是履行這項職責的司鐸,不會有人指責他干預政治的,除非出於那人的無知或居心叵測;也不會有人批評他的教導侵犯了平信徒專有的使徒任務──即按基督徒教義的方式,整頓俗世的結構與職務。
您能否說明一下,主業團作為協會履行使命的方式,與其會員以個人身份履行使命的方式,兩者有何區別?例如,根據那些標準來決定某個項目應由協會主辦(如學校或會議中心),或由個人負責(如出版社或商務企業)呢?
主業團的主要活動,是為其會員及其他人士,提供他們在俗世中做一名優秀基督徒所需的靈修輔助。它輔導他們學習基督的教義,和教會的訓導。它的精神激勵他們去把自己的工作做到精益求精,作為他們對天主敬愛的表現以及對其他人的服務。簡而言之,它輔助他們做一個真真正正的基督徒:成為忠誠的朋友,尊重別人的合法自由,並努力使我們的世界變得更趨正義和公道。
每一個會員都有自己的職務崗位藉以謀生並服務社會。他的職業,就是他在加入主業團之前已從事的工作,或即使他不加入主業團也會繼續從事的行業;有礦工、教師、家庭主婦、店主、大學教授,秘書、農民等等。主業團會員可以從事任何誠實正直的人類活動,沒有任何正直的工作會被排除在外的。例如,一位出版商或企業家,在加入主業團之後,仍繼續擔任他原有的職務。如果他要尋找新的工作,或決定與其他企業家合作創辦新公司,他可以自由作出決定,並親自承擔工作的成果,對其成功或失敗負責。
主業團的主任們的所有活動,是以高度尊重會員職業自由為基礎的。這一點是極為重要的,主業團的存在完全依賴於此,因此不容許任何例外。會員的職業與他是否屬於主業團毫不相干。因此,對其職業活動,主業團也好,任何其他會員也好,絲毫不加干涉。加入主業團僅意味着他有責任在自己的職務崗位上,並通過自己的職業工作,誠懇努力地修德成聖;並且更深刻地意識到,應以基督徒生活的精神,致力於為人類服務。
如同我所說的那樣,主業團的主要使命,是為其會員及其他希望接受培育的人士提供基督徒的培育。然而,出於為解決各種社會問題而作出貢獻的願望──這願望是與基督徒的理想密切相關的──主業團也有一些其他集體活動。由於主業團的宗旨是純屬靈的,因此只能以團體形式進行那些明確構成直接基督徒服務的活動,也就是使徒工作。若以為主業團作為一個協會,會去開採煤礦或經營任何貿易買賣,那就太荒謬了。主業團的集體工作,皆屬於直接的使徒工作活動,例如:為農業工人設立的培訓中心,在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開辦的醫療診所,以及為貧苦家庭女孩開辦的學校等。換句話說,就是與世界各地各宗教組織所推動的教育或福利活動類似。
這些活動的開展,首先有賴於主業團會員的努力,他們有時甚至全職投入其中;同時,我們也感謝許多其他人士的慷慨支持,包括基督徒和非基督徒人士在內。其中有些人是出於屬靈的動機協助我們,也有一些雖然與我們的使徒工作理念不同,但他們都深知這些活動造福社會,並且向所有人開放,不帶任何種族、宗教或意識形態上的歧視。 3
主業團十分強調個人,以及個人表達真誠信念的自由。但回到我剛才所提及的那個問題,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您認為主業團作為一個協會,在多大程度上有道義上的責任,對重要的俗世和神修的問題,公開或私下發表意見呢?是否在某些情況下,主業團會利用它本身以及它的會員的影響力去維護它視為神聖的原則,例如,最近在西班牙支持宗教自由的立法法案呢?
在主業團裏,我們一向努力使我們的意見和情感,完全符合基督的教會;sentire cum Ecclesia,想教會之所想。我們的教理,與教會訓導全體教友的教理完全一致,既不多,也不少。屬於主業團專有的,只有一項,那就是它本身的獨特精神,也就是說,它實踐福音的具體方式:在俗世中,通過個人的職業工作去聖化自己和從事使徒工作。
由此直接產生的後果是:主業團會員與其他天主教徒一樣,享有同等的自由來形成自己的觀點,並據此採取行動。因此,主業團本身既不應,也不能表達任何意見,甚至根本不應有它自己的觀點。若教會就某個議題已有明確的教義,主業團會員理當遵守該教義。另一方面,如果教會訓導當局──即教宗和主教們──就某個議題尚未發表意見,那麼每個主業團會員皆可以持守並捍衛他認為正確的觀點,並據此作出相應的行動。
換言之,在這方面,主業團主任的辦事準則是:尊重會員在俗世事務方面持有個人意見的自由。這不是一種放棄立場的表現;而恰恰是一個激發每個人的意識,敦促每個人按照其良知去承擔個人責任並完全自由地付諸實踐。因此,在政黨、政治團體與傾向,或各種人間的企業和事業的背境下提及主業團,將是極不恰當的。不僅不恰當,甚至是不公正且潛在誹謗的,因為這樣很容易導致他人誤以為主業團會員具有相同的意識形態,相同的觀點或相同的世俗利益。
毫無疑問,主業團會員是天主教徒,而且是努力遵照信德行事的天主教友。因此,如果有人願意這樣分類他們,也無不可。然而,他應該緊記:身為天主教徒,並不等於加入一個封閉的文化或意識形態團體,更不等同於屬於某個特定政黨。早在梵二大公會議之前,從主業團創立之始起,我們就致力於活出一種心胸廣闊的天主教教義,一種維護個人良知的合法自由的天主教教義,從而使我們把所有人(無論是否天主教徒)視為兄弟,並與他們通力合作,分享他們的崇高理想。
我不妨以美國的種族歧視問題為例:在這個問題上,一位美國主業團會員,會以明確的基督徒原則作為引導去支持天下人人平等,反對任何形式歧視的不公。此外,他也遵循美國主教團就這個問題所作出的具體指示。因此,他會維護所有公民的合法權利,並反對一切歧視的情況或措施。最後,他會牢記:基督徒不能滿足於僅僅尊重別人的權利,他還要進一步把每一個人看作自己的兄弟,以誠懇的愛去相待和無私的心去服務。
這些理念在主業團培育美國的會員時會佔比較重要的地位,比起在這問題上不那麼嚴重或根本不存在的國家,要多強調些。但是主業團絕不提供,甚至不會建議任何具體解決這問題的方案。每位會員都必須獨自作出決定:是支持還是反對某項具體法案;是否加入某個公民權利運動(或完全不參加);是否去參加某個示威活動。事實上,我們不難觀察到遍佈世界各地的主業團會員們的多元化,他們的行動並不以團體形式進行。
正是這些標準解釋了為甚麼有如此眾多的西班牙主業團會員支持最近在西班牙提出的宗教自由法案。他們的決定都是個人的選擇,就如反對這項法案的人一樣。但是他們全體都受到主業團精神的薰陶,都熱愛自由和了解其他不同信仰的人。主業團(從1950年以來)是第一個得到教廷批准的天主教團體可接納非天主教徒和非基督徒作為協助人,不帶任何歧視,一視同仁,以愛相待。
多謝您澄清這一點。現在,我想請問您,會員的靈修培育有哪些特點,才能防止有人利用加入主業團來謀求俗世利益呢?
任何不純屬靈修的利益是完全沒有立足之餘地的,因為主業團要求極嚴──它要求不眷戀、犧牲、克己、堅持不懈地為人靈服務──但是毫無報酬。
在物質利益方面,可以說,根本甚麼都沒有。因為在靈修範疇內,主業團所給的極多。在神修奮鬥方面,它提供種種奮鬥及取勝的方法;它引導人沿着祈禱的道路前進。它教導人視耶穌如兄弟;在自己生活的所有境遇中,看到天主的鑒臨;體會自己是天主的兒子因而肩負傳播天主教誨的義務。
誰若不沿着這條內修生活的道路前進,不達到甘心捨己忘我的地步,便會發覺在主業團內堅持下去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因為修德成聖並非一個隨便亂叫的動聽口號,而是一項要求極高的事務。
況且,主業團根本沒有任何以政治、經濟或意識形態為目標的活動,它根本沒有俗世的行動。它唯一僅有的活動,是對它的會員進行超性的培育,以及推動使徒事工。換言之,對會員的靈修給予持續不斷的關注培養,以及在社會福利和教育事業等領域主辦的集體使徒工作。
主業團會員們聚集起來的唯一目的,是遵循一條明確規定的成聖之路,並在具體的使徒事工中協力合作。把他們團結在一起的是純屬靈修方面的因素,別無其他原因,從而排除了一切俗世利益。因為在俗世領域內,所有主業團會員都是自由的,他們各有自己的目標和興趣,而且都各不相同,有時甚至是彼此相左的。
鑒於主業團的目標是純屬靈修的範疇,因此它的精神是一個自由的精神,是一個熱愛個人自由與全人類自由的精神。由於這是對自由的真誠熱愛,而非僅僅停留在理論層面的一句空話,所以,我們也熱愛自由的必然後果,也就是多元化。在主業團內,多元化不單只被容許,更是被響往、被熱愛的,絕對不受任何阻礙的。當我看到在主業團會員之間,在政治、經濟、社會或文化事務上,擁有着繁多而不同的主意見解,這麼多樣化的觀點時,我欣喜若狂,因為這正是一切皆為天主而做的徵兆,而這是理所當然的。
精神方面的合一與俗世事務的多樣化是並行不悖的,只要摒棄極端主義和偏執專橫;特別是只要大家按照信德生活,認識到人不是靠同情好感,也不是靠共同利益的連繫而團結的,而首先是靠同一聖神的行動團結的,聖神使我們成為基督的弟兄並引領我們邁向天主聖父。
真正的基督徒絕不會認為堅持信仰的合一、忠於教會訓導職務和教會傳統,以及對宣揚基督救贖的關注,會與人們在天主所容許的自由討論的事物,所持的多樣化態度互相衝突的。事實上他充分意識到,這種的多樣化正是天主計劃的組成部分,是天主所期待的:天主按照祂的旨意,將恩賜和光照賞賜給人。因此,基督徒應當以愛待人,尊重彼此不同的意見,並與持有不同想法的人和諧相處,親如手足。
正因為這是主業團會員所學到的精神,他們誰也不會妄想利用加入主業團來謀求個人利益,或妄圖把自己的政治或文化觀點強加於他人。主業團會員絕不容忍這種行為,他們會要求那樣做的人改變他的態度,否則就乾脆退出主業團。在這一點上,任何主業團會員都絕對不允許有絲毫偏差的。因為這是他們的責任:不僅是捍衛自己的自由,而且也是維護他們獻身從事的活動固有的超性本質。這就是為甚麼我認為個人自由與責任,乃是確保主業團超性宗旨的最佳保證。
您剛才提到家庭團結的重大價值。從這一點出發,應當怎樣來看待主業團安排的靈修培訓,將夫妻分開舉行的做法呢?
在這方面,如同生活的許多層面,基督徒可以根據自己的愛好或意見,選擇不同的做法,沒有人可以把一套排他性的制度,強加於他們。強制推行排他法於牧靈工作,以及一般的使徒工作,無異是在宗教生活中,實行一種改頭換面的,擴而大之的一黨專政的翻版,我們敬而遠之。我知道有些天主教團體,為已婚夫婦組織避靜,或其他培育活動,對於他們認為怎樣好,就怎樣做;參與他們活動的人若覺得對自己實踐基督徒召叫有所幫助,就參與他們的活動,我毫無異議,不加以反對。不過,我並不認為這是唯一可行的方式,而且,這也絕不明顯是最好的。
基督徒生活中有許多方面的活動。有些活動,已婚夫婦甚至整個家庭,都能一起參與。例如,感恩祭和其他朝拜天主的善功。但是,另有一些靈修培訓活動,夫妻若能分開參加,我認為會更有神益。至少有一點好處,那能突出強調每一個人自己的聖化,以及個人的修行奮鬥,個人同天主的結合歸根究底,是屬於個別性的。雖然,這個人性的靈修活動結果,肯定會影響他人;但是,個人的良知,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則是極為重要,是不可置疑的。況且,夫妻分別進行靈修培訓活動,更易於因人制宜、量需施教,適應每一個人的具體需要、具體境況和心理特質。這樣做法,並不表示對參與者們已婚的事實不予考慮。若真是不加考慮,那就與主業團的精神背道而馳了。
人人有責任在日常生活和每天的具體環境中,聖化自己,已是我四十年來宣講和著作內的主題。已婚人士,應通過完善地盡好家庭任務,來聖化自己。主業團為已婚男女安排的避靜和其他培育活動,其目的之一,就是要使他們充分認識自己婚姻聖召的尊嚴,並幫助他們在天主恩寵的助佑下,做好準備,更好地實踐這聖召。
婚姻中的愛,對男性和女性的要求是不同的,而他們表達愛的方式,也不盡相同。藉著具體的培育,能有效輔導夫婦在日常生活中,發掘這些愛的細節。如此一來,雖然是短短幾個小時,或短短幾天的分開,夫妻在這分組的培訓裏,最終會讓他們更加緊密團結,彼此的愛也會比以往更深、更成熟,更充滿尊重。
我再重申,我並非聲稱我們的做法是唯一的好方法;也不是說,大家都該如斯效法。就我個人而言,有充足的理由和經驗,來說明這種做法的效果很好。然而,我絕對沒有意思為此跟持不同意見的人爭長論短。主業團在某些靈修培育活動,採取這種分組方式外,在其他許多方面的活動,也安排已婚夫婦以伉儷身分共同參與,共同合作的。例如,我現在想到的是:主業團會員所辦的學校,邀請學生父母參與合作的事務、會議或講課活動等;尤其是主業團所辦的學生宿舍,都有邀請家長參加活動。
你們看,當活動的性質要求夫婦共同參與時,丈夫和妻子都會一同出席。但是這些類型的會議和活動,與針對個人靈修培育的形式是完全不同的。
這些集體工作,總是有使徒工作性質的;如同聖施禮華所述,是由主業團成員,和其他人士協力主辦的。主業團僅負責提供教理和靈修上指導。負責經營這些事業的法人團體及其所擁有的財產,並不屬於主業團。參與這些事業的主業團信友是以個人自由和責任的方式行事,完全符合當地法律,並已取得與其他公民類似活動相同的官方認可。
文檔打印自 https://escriva.org/zh-hant/book-subject/conversaciones/56767/ (202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