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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鐸們是歸屬於教區,並受教區主教所管轄。他們有甚麼恰當的理由可以屬於教區以外的一個協會,甚至是一個全球性的協會呢?
恰當的理由是十分明確的:教會承認結社是自然權利的合法使用,不僅適用於神職人員,也適用於其餘的教友。數世紀以來,有許多值得讚揚的協會輔助在俗司鐸的靈修生活的例子,為這一悠久傳統作見證。近代歷任教宗(庇護十二世、若望二十三世、保祿六世)的訓導,和梵二大公會議的莊嚴宣言(參閱《司鐸職務與生活法令》8),都對這一傳統一再予以肯定。
這裏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一位參與大公會議的神長曾建議:除非是由教區主教推動或指導的司鐸協會外,其他的一律不得成立。但這項建議被有決定權的大公會議委員會所否決,最後,總會亦贊同委員會的決定。拒絕建議的理據是:神職人員同樣也享有結社的自然權利。拒絕該項建議的批語指出:「凡是大公會議宣佈適合平信徒的(建基於自然律,並符合人性的尊嚴),對神職人員不應加以否定。」(《司鐸職務與生活法令》的綱要,Typis Polyglottis Vaticanis 1965,第68頁。)
由於此項基本權利,司鐸有權自由創辦協會,或加入已經存在的協會作為會員,只要該協會追求良好的目標,符合神職身份的尊嚴與要求。為了正確理解在俗司鐸創辦或參加協會權利的合法性和範疇,並為了避免一切誤解、疑慮,或混亂的風險,我們必須注意神職人員的牧職功能及其個人生活領域之間的區別。這兩者之間的區別是必要的,而且應當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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