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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女性參與社會生活,已經遠遠超越家庭的圈子。但不久前,家庭是女性僅有的活動範圍。對這種發展趨勢,您有甚麼看法呢?依您之見,女性為完成自己的使命,需要培養甚麼品格呢?
首先,我想講我的看法是,我們的家庭生活和社會生活,根本是沒有衝突的。家庭與家庭成員,在男人生活中也好,在女性生活中也好,都佔有中心的地位,所不同的,只是在女性生活中,有它具體特色而已。因為,很明顯地,當女性把時間花在家人身上時,她正在執行人類和基督徒的一項偉大使命。但是,這也不是排除女性到社會上從事其他有意義工作的可能。對於你用這提問方法,我是可以理解的。然而,我認為,若將家務工作與家外的工作,從社會整體觀點來作系統的對比,把它的兩個對立面互換一下:將女性崗位從家裡,換成在家外,將女性引向拋棄家庭工作的話,那麼,就很容易導致另外一個更加嚴重的錯誤──一個比我們想要糾正的錯誤變成更嚴重的錯誤了。
即使從個人的角度來看,也不能武斷地說:女性必須到家庭以外工作才能追求她的完美發展。這樣,似乎用於家庭的時間,是從她完善個人性格的時間裡扣除出去的。給予家庭的關懷愛護,永遠是女性最偉大的尊嚴所在。在她照顧關懷丈夫子女時,或統而言之,當她在周圍創造溫暖而陶冶性情的氛圍時,她所做的工作,正是履行女性使命不可缺少的一環。因此,正是在家庭裡,女性能達成她的完善發展。
我剛才講的,毫不反對女性參與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包括政治。在這些領域裡,女性同樣能做出有價值的貢獻,而無須抹殺她們女性的素質。她們可以按照自己在人事與專業方面的修養水平,各盡其能,各承其事。家庭和社會,顯然都需要她們的特殊貢獻。她們的貢獻,絕對無遜於男性。
女性的發展、成熟和解放,不應該當作與男性爭平等的藉口,也不應該當作跟男性強求一致的藉口──那是一種奴隸式模仿男性的做法,是不會有甚麼出路的,結果只會傷害了女性。倒並不是因為女性比男性強,也不是因為女性比男性差,而是因為男女本來就各不相同,無從匹比。
從問題本質來看,其實可以談權力的平等。男女權利的平等,應當受到民法和教會法兩方面的承認。女性,同男人一樣,享有人性的尊嚴、享有天主兒女的尊嚴。在這本質平等的基礎上,男女各盡其能,建樹各自固有的成就。從這個意義來看,女性的解放,就意味著充分發展她本身的潛力,既發展她個人具備的潛力,也發展女性共同具備的潛力。法律上的男女權利平等和機會均等,並不排除這種男女各有特長的多元化──這種多元化,大大豐富了人類生活。法律上的男女權利平等和機會均等,正是以這種男女各有特長的多元化現實為前提,並且是提倡鼓勵這種多元化的。
天主召喚女性為家庭、社會和教會,帶來她們特有的,而且只有她們才能貢獻的特性:那就是她們的溫柔熱情,她們的捨己為人、她們的善於處理具體細節、她們的機智、她們的虔誠、她們的持久恆心……這就是女人的「女性」特質。女人的「女性」特質,唯有女性才能貢獻,別無替代。只有女性知道她「女性」特質的價值,而當她們把它體現於自己生活中時,這「女性」特質才見得真實有效。
為實現這一使命,女性應發展自己的人格,不要被模仿男人的天真想法引入歧途。那樣做,逃不出依樣畫葫蘆的規律,只會把她自己置於低人一等的地位,而白白浪費自己獨有的特長。如果她是一個成熟的人,有自己的性格和思想,她肯定能實現自己被召去完成的使命,無論那是甚麼樣的工作。她的生活和工作,將是富有建設性的、富有成果的、富有意義的。無論是整天為丈夫兒女們操心勞力也好,或是為了一項崇高的理由,放棄婚姻的打算,獻身於其他事業也好。
每位女性,在自己的生活範圍內,只要忠於天主和人性的召喚是能夠,而且實際上已經充分實現了她女性的品格。讓我們牢記:天主之母,人類之母瑪利亞,不僅是我們的典範,而且以她的生活實踐,證明了平凡的生活,所具有的卓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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