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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談​到​女性​參與​公眾​生活,​參與​政治,​在​這​一​領域​內,​您​認為​女性​有​甚麼​特殊​的​任務?

​女性​參與​社會​各​領域​的​活動,​是​合理、​積極​的​現象。​我早​已​談到​這​廣​泛​現象​的​某些​部分。​一​個​現代​民主​社會,​應​當​肯定女性​積極​參與​政治​的​權利,​為​行使​這​一​權力​的​人​創造​有利​條件。

​希望​在​公共​事務​中​積極​參與​的​女性,​本身​有​義務​做​好​充分​的​準備,​使​她​在​社區​生活​中所​承擔​的​角色,​既負責任​又​具有​影響力。​所有​專業​工作,​均​需要​事先​培訓​與​持續​進修,​以​應​對​不斷​變化​的​需要。​這​對於​有志​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尤為​必要。​因為​他們​肩​負着極​為​重要​的​使命,​關係​整​個​社群​的​福祉。

​公共​生活​各​領域​的​各​級​職務,​都​應​對​有​完備​訓練​的​女性​開放。​所以,​在​這​方面​很難​說​哪些​職務​是​專門​適合​女性​的。​正​如​我​之​前所​說,​問題​並​不​在​於​任務​或​職位​本身​的​性質,​而​是​從事​工作​的​方式,​有​甚麼​特別​適應​女性​的​特質。​女性​在​察覺​某些​價值​觀​方面​較​為​敏銳,​因此​她們​的​參與​往往​能夠​改變​解決​問題​的​處理​方式,​甚至​啟​發出​全新​的​解決​策略。

​由於​她們​特別​的​天賦,​女性​使​社會​生活​大​大豐​富充實​起來。​在​家庭​和​社會​立法範​疇內,​尤為​顯著,​在​涉及​到​影響​家​庭​生活、​教育​和​青少年​前途​的​措施​時,​女性​的​素質,​為​尊重人性​和​基督​宗教​的​價值,​提供​了​最好​的​保證。

​我剛​剛​講到​基督徒​的​價值觀,​在​處理​社會​與​家庭​問題​中​的​重要性。​現在,​我​還​要​強調​它​在​公眾​生活​中​的​特殊​重要性。​像男性​一樣,​當女性​參與​政治​活動​時,​她​的​基督​信仰,​賦予​她​一​項​真正​的​使徒​工作,​即:​一​項​為​全​社會​而​從事​的​基督徒​服務。​這​並​不​是​說​她​正式​代表​教會​;​也​不​是​說​她​半​官方​地​代表​教會​;​更​不​是​利用​教會​名義來​作​個​人​事業,​或為​黨派利益​服務。​相反地,​這​是​指在​所有​基督徒​可以​自由​做主​的​世俗​事務​上,​你們​可以​自由​地形成​自己​的​意見​主張,​並​對​自己​的​意見​主張​及​其​行動​負責;​而​你們​的​意見​主張​和​相應​的​行動,​則​必須​總是​符合​你​們​宣認​信奉​的​信仰。

另一種語言的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