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按照天主的旨意,教會是一個聖統制的機構。梵蒂岡第二次大公會議形容教會是一個「有聖統組織的社團」,在此,「職員秉有神權」。聖統制不但符合自由,也服膺天主子女的自由(參閱羅8:21)。我堅持,在教會內,民主一詞是沒有意義的,因為教會的聖統制是由天主的旨意而建立的。但是,聖統制的意思是天主的管理和聖神的秩序。它從不暗示純人性的專制秩序,或沒有人性的暴制。我們的主在教會內建立聖統制,不應淪為專制,因為權威是服務和服從的召喚。在教會內有平等,因為我們一旦領洗,彼此就是平等的,眾人都是同一天主、我們天父的子女。基督徒彼此之間沒有分別,教宗與剛加入教會的人之間沒有區別。但是,這種根本的平等,並不表示我們可以在那些基督已建立的事物裡,改變教會的結構。藉著天主明確的旨意,不同的職務意味著不同的能力,即透過聖秩聖事所賦予聖職人員不可磨滅的「神印」。這聖秩的最高峰,就是伯多祿的繼承人,所有主教偕同他,並從屬他,負起聖化、治理,和訓導的三重使命。 另一種語言的這一點 請選擇Español (原版的)CatalàDeutschEnglishFrançaisItaliano日本語LietuviškaiNederlandsPolskiPortuguêsРусский简体中文文檔打印自 https://escriva.org/zh-hant/amar-a-la-iglesia/30/ (2024年5月13日)